摘要:数字时代“网络隔空猥亵”以网络为媒介,具有隐蔽性强、手段多为诱骗胁迫、跨地域蔓延等新型特征,相关案件近年呈高发态势,2020至2022年起诉量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近六分之一。司法层面,“两高”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定罪标准,但仍面临核心困境:法律适用中行为人主观明知认定复杂,电子证据易灭失且取证难,跨地域协作不畅等问题。本研究旨在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为犯罪治理提供参考,采用案例分析法与规范分析法,核心结论为需构建“法律完善 技术赋能 多元共治”体系。其理论价值在于丰富网络犯罪规制理论,实践意义则为司法机关精准履职、学校家庭开展防护教育提供指引,助力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
关键词:数字时代;网络隔空猥亵;刑事规制;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保护
一、研究背景
(一)数字技术普及下网络空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态势
当前,数字技术深度融入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短视频、社交平台、在线游戏等成为日常高频接触场景。2024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未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9569人,同比大幅上升66.97% ,隔空猥亵案件不在少数。这些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财产安全,更破坏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亟需通过法治手段筑牢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二)“网络隔空猥亵”犯罪的隐蔽性、跨地域性对传统保护模式的冲击
“网络隔空猥亵”犯罪依托网络技术呈现极强隐蔽性,同时,犯罪突破地理限制,作案地、受害地分散割裂。这对传统以属地管辖为核心的保护模式形成强烈冲击,异地侦查协作成本高、效率低,海量电子数据的固定与甄别难度极大,导致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追责难。传统保护体系的滞后性使得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出现漏洞,亟需构建适配网络时代的新型保护机制。
二、数字时代“网络隔空猥亵”犯罪的内涵界定与司法认定难点
(一)“网络隔空猥亵”犯罪的内涵界定
“隔空猥亵”作为网络时代衍生的新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其内涵可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界定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在无物理接触的情况下,以胁迫、引诱等手段迫使或诱导未成年人发送私密影像、进行裸聊,或实施虚拟空间性挑逗等侵害行为。其与传统猥亵的核心联系在于均侵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本质同属性侵害范畴;核心区别则体现为犯罪媒介的虚拟性、行为方式的非接触性,突破了传统猥亵需物理接触的时空限制,隐蔽性更强、危害范围更广。
从行为类型来看,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网络胁迫裸聊,通过威胁曝光隐私、施加精神压力等方式,强迫未成年人进行实时裸聊;二是诱导传播私密影像,以赠送礼物、虚假承诺等为诱饵,诱骗未成年人拍摄并发送裸照、不雅视频;三是虚拟空间性挑逗,在社交平台、游戏群组中通过低俗言语、色情表情包等对未成年人实施性暗示与骚扰。
此类“隔空猥亵”行为的法律定性,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司法解释,明确即使无物理接触,通过网络实施的上述行为仍可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网络保护、隐私保护的条款,为案件办理中的未成年人权益救助、源头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隔空猥亵”犯罪的司法认定难点
1.入罪标准模糊:“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争议
行为人对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明知”认定时常存在争议。由于网络虚拟性,行为人与被害人无线下接触,往往通过聊天资料、网络账号信息推断年龄,若未成年人未明确告知真实年龄或刻意隐瞒,行为人常以“不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抗辩。虽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细化了明知认定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害人的年龄判断,需结合聊天内容、影像特征等综合推定,缺乏明确量化标准,导致认定尺度不一。
2.证据固定困难:电子数据易篡改、灭失
隔空猥亵犯罪的证据固定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具有易删除、篡改、灭失的特性,行为人通过加密软件聊天后可即时销毁记录,即使留存也可能因格式转换、存储介质损坏导致失真,专业存证技术的缺失进一步增加取证难度。
三、数字时代“隔空猥亵”犯罪的刑事规制完善与未检应对路径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1.完善电子数据的取证、固定与采信规则
一是明确取证规范,细化公安机关网络侦查权限,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云端存储文件等核心证据,可通过专业取证设备提取并全程录像,确保数据未被篡改。二是推广标准化存证技术,办理此类案件时优先对接微信、抖音等常用平台的官方取证接口,实现电子数据“一键固定、不可篡改”,降低基层办案技术门槛。三是统一采信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定条件,对未成年人提供的聊天截图、录音等“瑕疵证据”,结合其认知能力和取证环境综合判断,避免因程序微小瑕疵直接排除关键证据,兼顾办案效率与司法公正。
2.建立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
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隔空猥亵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但违反网络管理、未成年人保护行政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联合作出警告、罚款、关停账号等行政处罚;同时,支持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通过建立检察、公安、网信、法院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形成“打击 惩戒 救济”的全链条治理合力,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
(二)未检履职的具体应对路径
为精准打击隔空猥亵等新型网络犯罪,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需从专业化办案、全流程保护、全方位监督三方面构建应对体系。
在办案专业化建设上,需强化数字检察技术应用,通过大数据筛查、电子数据溯源等手段破解取证难题,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在全流程保护方面,严格规范讯问询问程序,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开展取证工作,同步加强被害人隐私保护,严禁涉案信息泄露,联合专业机构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与康复救助,帮助其走出创伤。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聚焦案件立案、侦查等关键环节,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取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确保案件办理全过程合法公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构建“打击 预防 修复”一体化保护体系
为遏制隔空猥亵犯罪,需构建“打击 预防 修复”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在打击层面,打破地域壁垒,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案件线索共享、联合侦查取证、同步追捕追诉,形成对网络侵害行为的精准打击合力,严厉震慑不法分子。在预防层面,聚焦未成年人认知特点开展精准化法治宣传,依托校园法治课、线上公益讲座、动画短视频等形式,普及网络安全知识与自我保护技能,揭露隔空猥亵犯罪的常见手段,从源头提升未成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修复层面,建立专业化被害人救助机制,整合司法、教育、心理、民政等社会力量,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学业帮扶、生活救助等全方位支持,同时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融入帮扶等方式助其回归正途。
数字时代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迎来新挑战,检察机关需以履职创新筑牢保护防线。未来,应深化数字检察应用,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网络侵害风险精准预警与案件高效办理,推动跨部门协同治理常态化,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障。
(屈婧婧)
(屈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