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从政行为中的集中体现,是检验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与作风形象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检察政绩观,就是党的政绩观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与实践深化。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办案、司法为民的第一线,直面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正确检察政绩观,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提升办案质效,既是对检察履职能力的直观检验,更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关键支撑。
检察政绩观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践路径,是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根本目的,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政治引领、厚植为民底色,锚定政绩观根本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基层检察工作的政绩,最终要体现在守护公平正义、回应群众期盼上。践行正确检察政绩观,一是强化政治引领,筑牢政治忠诚。持续做实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不断强化政治建设,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基层检察机关党组要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地方党委、政法委领导之下,通过党组会议、专题研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将“党的创新理论说办案、讲工作”活动作为重要抓手,引领干警不断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党建与业务同频共振、深度融合;二是坚持依法办案,忠实履行职责。基层检察院办案量占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总量九成以上,基层检察工作核心在办案、关键在履职,必须始终锚定办案本源不偏移,坚守司法办案主责主业,严格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将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作为根本履职准则。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办案中严守法治底线、彰显司法担当,切实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高质效办案夯实新时代基层检察工作坚实根基。三是办好民生小案,夯实为民之基。基层检察院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工作要求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最初一公里”。必须牢固树立“小案不小办、小案连民生”的履职理念,以司法初心回应群众期盼。基层办理的多为劳动争议、邻里纠纷、轻伤害等群众身边的“小案”,虽案值不大、情节看似简单,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向往,是群众感受法治温度的重要窗口。办案中,要坚持将每一起案件办理,都转化为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成效和可感可及的司法为民成果,精准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法治期盼。
二、锤炼履职本领,强化实干担当,把准政绩观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对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办案就是最直接的实干,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最实在的政绩。深入践行“三个善于”,锤炼“办清”“办准”“办实”案件的核心能力,是基层检察干警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关键抓手。
一是严把证据关,以“清”字夯实办案根基。故意伤害、民间借贷等常见多发案件,看似案情简单,却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检察履职的基础,就是把案件办清楚、办扎实。要严格证据审查标准,确保每一份证据真实合法、每一个事实清晰明确,精准厘清法律关系,坚决防止“糊涂案”“夹生案”,让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二是严把适用关,以“准”字提升办案质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适用与释法说理面临更高要求。检察履职的核心,就是把案件办准确、办规范。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密切关注法律适用新变化新要求,充分运用检察官联席会议、类案检索、请示汇报等机制,确保法律条款适用精准无误,释法说理有理有据、通俗易懂,推动当事人服判息诉、社会公众理解认同。三是严把效果关,以“实”字彰显办案担当。检察履职的关键,就是把案件办实在、办到位,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一方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入驻综治中心、参与联合调解、开展司法救助等方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强化溯源治理,从办案中发现普遍性、倾向性社会治理问题,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让检察办案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社会治理。
三、完善考核体系,尊重司法规律,筑牢政绩观制度保障
考核评价既是履职导向的“指挥棒”,又是“能量棒”,直接影响检察干警的政绩取向和检察业务的发展质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是践行正确检察政绩观的重要理念指引与制度支撑。基层检察机关要立足办案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司法规律,让考核评价真正成为激励实干、推动高质效办案的有力抓手。一是破除“唯数据论”,树立科学数据观。最高检部署的“一取消三不再”,并非否定数据的价值,而是摒弃简单以数据排名、数字攀比衡量工作的错误导向,坚决杜绝“数据美容”“数据注水”等政绩观错位问题,各级检察机关摒弃唯数据、唯指标的片面政绩认知。业务数据是反映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不凑不漏”原则,确保每一项监督事项真实客观、每一个监督数据准确有效,让数据回归客观反映工作的本源,充分发挥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为高质效办案提供科学参考。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构建差异化考核标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案件体量类型、业务发展态势差异显著,用“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考核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基层检察机关考核评价要立足实际,在恪守案件质量底线的基础上,量身定制多元、差异化的评价标准,摒弃唯数量、唯指标的考核模式,做到“考察结合”,考在关键,察在平时,以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果、司法为民的具体实绩、法治担当的履职质效作为考核核心,让考核真正考出实绩、考出干劲。三是深化“三个管理”,夯实高质效办案根基。最高检明确提出将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这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管得好不好、实不实是检察机关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立足案多人少的实际,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严把案件质量关口,抓实案件质量评查与司法责任追究;以业务管理为重点,强化业务态势分析研判,精准开展业务指导;以案件管理为关键,科学配置办案力量,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以科学管理护航基层检察业务高质量发展。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金桥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