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孝昌法院审结一起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刘某(女,1974年出生)入职公司担任小组长,月均工资四千余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多处骨折。经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
事故发生后,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亦未出具返岗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方将刘某移出工作群并停发工资。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裁决不服,诉至本院,主张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基本生活费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判决
孝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十三万余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院提醒
上下班途中受伤也可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正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且不负主要责任,因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通勤途中发生此类事故,应及时报警并保留事故认定书,作为后续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后最基础的保障,依法参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全部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劳动者工伤后务必及时维权。劳动仲裁时效仅为一年,劳动者在权益受损后应尽早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保存证据是维权的关键一步。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等材料虽然琐碎,但在诉讼中却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据。维权过程中保存好的每一份材料,既可以保护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足导致主张权益兑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