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张国庆)为充分发挥旁听庭审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震慑作用,不断筑牢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11月3日,大冶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大冶市某单位报账员涉嫌贪污罪一案。大冶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法院干警等共13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该报账员利用负责社保经费申报、发放职工买断工龄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社保费用、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并将涉案款项用于个人、家庭消费和偿还网络贷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完整还原了该报账员一步步突破“底线”、跨越“红线”,最终坠入犯罪深渊的全过程。该报账员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深刻忏悔,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结合案情开展警示教育,剖析其作为基层工作人员,对财务纪律缺乏敬畏,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自毁前程。警醒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尤其是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要严守党纪国法,做到秉公履职、依法用权。
旁听人员深受震撼和警醒,纷纷表示今后将以案为鉴,把党纪国法挺在前面,自觉抵制诱惑,严守纪律规矩,筑牢思想防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